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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用建筑电器线路防火设计

[日期:2008-08-15] 来源:  作者:倪朝钿 [字体: ]
  3.2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
  
  配电线路不仅要考虑正常运行情况,而且要考虑发生故障时的非正常运行状态,尤其是短路故障,即配电线路中不同相或相与中性线的绝缘导体,直接金属性连接或经过小阻抗连接在一起。配电线路短路时,如果不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那么短路电流会迅速使电气线路的绝缘软化甚至燃烧。其导体、电流、电火花的高温,也会引燃近旁易燃物质。因此线路的电流侧都装有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等保护电器,正是为了在短路时能迅速切断线路的电源,避免火灾的发生。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除应具有选择性外,还要使保护电器与电气线路的导线和电缆相匹配。如果保护电器整定值选得过大而不匹配,即使线路短路将绝缘燃烧,保护电器仍不会动作。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2.2条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I/K(1)其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将(1)式变换为:$2K2I>12t(2)
  
  (1)式应不大于短路持续时间5s,否则由于热量传导,辐射会影响温升;另外短路持续时间也不宜小于0.1s,因为这时要计人短路电流的非周期分量对温升的影响;
  
  (2)式已计人非周期分量。
  
  因此,在设计时对低压配电线路用计算电流选用导体截面时应选上限,在满足性能价格比的情况下,可放大1~3级,以利于5~15年线路上的用电规划,更利于防止电气线路过负荷的发生,并相应地延长了线路的使用寿命。
  
  4结束语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电气线路火灾防范的理论与经济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问题也较多,应积极向经济发达的国家和IEC标准靠拢,努力学习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防火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把电气线路的火灾减少到最低程度。另外,我国大部分建筑设计及电气设计人员不参与工程建设和最后的竣工验收,业主不了解设计意图,工程二次建设或内部装修擅自改变原工程的电气线路设计,也是导致重大电气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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