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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规”2000年5月修订讨论稿的体会

[日期:2008-06-18] 来源:  作者:孙雅平 [字体: ]
  摘要:本文通过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稿和修订讨论稿,就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规范适用范围及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方面的新思想,谈一些学习体会。
  
  关键词:规范;修订;特点;体会
  
  中图分类号:TU2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2455(2000)04-0050-02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修订本征求意见稿(1999)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讨论稿(2000年5月)历时一年有余,这期间,笔者有幸先睹和学习了规范修订稿和规范修订讨论稿,在此,本人将在学习规范中与给排水专业相关的第一、二、八章时的一点体会奉献给大家。
  
  1第一章:总则
  
  本次规范在第一章中修订的最大特点是:在不同使用场合中对原规范的条文进行了更明确、具体的补充,将原规范中“地下建筑”[1]修订为:“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隧道”[2];将原规范中“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1]修订为:“以石油和天然气及其制品为原材料的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室外装置和构筑物”[2]。尤其是后者的修订,完全明确了原规范中模糊的“生产区”的提法,也就是说,炼油厂和石油化工企业中除室外装置和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也适合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样,在设计炼油厂和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中的厂房和建筑物时,不会在执行标准的问题上有争议了。
  
  2第二章:术语
  
  规范的第二章为新增加的内容,但大多数术语的定义以前规范中已有了规定,此次将这些常用的术语集中后编写为一个章节,给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本章节中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新增加的术语:商业服务设施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2]。随着这些术语的补充,在后续的章节中增加了相应的新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3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本章相对于原规范增加、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第8.4、8.5、8.6、8.7小节。在第8.4节中,新规范在保留原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相关条款的同时,增加了设置消防设施的具体措施,补充了一些原规范中未提及的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和对住宅这一特殊的民用建筑相适应的消防措施。如:规范修订讨论稿中第8.4.1条,1款“厂房、库房、科研楼、综合楼、重要的办公楼及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建筑除外),应设DN65消火栓栓口(不设水带)和DN25消防软管卷盘及其接口”等;第8.4.1条,4款,规定“体积大于5000m3的通廊式住宅和住宅首层每个防火间隔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设施”[2]也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第8.4.1条,5款,规定“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的楼梯间,可设干式消防竖管。但在首层靠出口的部位的外墙上应设与消防竖管相连的消防车供水水带接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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