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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08-03-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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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则 第2页: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3页:第三章 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4页:第四章 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5页:第五章 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6页:第六章 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7页:第七章 消防监督 第8页:第八章 表彰与处罚
第9页: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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