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