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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日期:2008-03-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凡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凡是在火灾的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伤、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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