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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08-03-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15日
  
  【时效性】有效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
  
  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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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则 第2页: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3页: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4页: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5页: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6页: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7页: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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