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15日
【时效性】有效
森林防火条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
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