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
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
![]() |
|||
|
背景:
阅读内容
相关新闻
新闻导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内容查询
热门搜索:
本周热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