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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08-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7年01月19日
  
  【实施日期】1987年01月19日
  
  【时效性】有效
  
  关于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
  
  〖87〗公发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为了加快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
  
  定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现予发布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
  
  请函告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
  
  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
  
  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
  
  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
  
  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
  
  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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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则 第2页:第二章 建队
第3页: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4页:第四章 执勤备战
第5页:第五章 消防队员 第6页: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7页:第七章 经费 第8页: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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