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6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12日
【时效性】有效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