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够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引用错误的条文虽然能设计出符合规范的建筑,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建筑留下安全隐患。
下面我把阅读规范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议:
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上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本人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中使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的工业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使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防工程、地下铁路及其他底下非民用建筑、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是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建规》里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计的等级划分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第二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中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分;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
